第一百三十三章我只想我的孩子活下去
韓飛繼續問道:“那些買藥的人,都是怎麼跟你聯絡,說要購買藥品的?”
張嘉答道:“我有幾個病友群,到貨了會在群裡通知,讓他們想要的私聊我。”
“如果有人想加你們的群,要怎麼申請?”
“我們這種病很少見,一般都是家長討論孩子病情,熟悉了以後互相介紹,然後把人拉進群的。”
“群裡的都是患病兒童的家長是嗎?”
張嘉點頭,“嗯。”
問過被告以後,韓飛對法官說道:“申請傳喚證人李敏出庭。”
等李敏入座後,韓飛問道:“你和張嘉在一個病友群裡是嗎?”
“對。我的兒子也有癲癇。”
“就在不久前,你因為購買藥品,被派出所帶回去問過話是嗎?”
“是。”
“在這之前,你知道這類藥品是屬於管控藥嗎?”
“我只知道,藥店和醫院沒有,但是我不知道會這麼嚴重。”
“這個是我兒子的救命藥,所有跟我兒子一樣的孩子,都是吃的這種藥。”
“最開始也是醫生建議我們試的。”
“試過以後,效果怎麼樣?”
“效果很好。我們孩子的這種病,普通的藥根本不起作用。”
“但是我的孩子,一吃這個病症就控制住了。”
韓飛問道:“孩子病發的時候,如果不能控制住,會危機生命是嗎?”
“嗯,每次他病發,我都很害怕,擔心他撐不過來。”
“他還那麼小,他怎麼撐得過來。”
李敏看向法官,“我們買這個藥,都是為了給孩子治病,都是為了能讓孩子活下去。”
“我們沒有任何一個人想要做壞事。”
“孩子剛出生的時候,我對他有很大的期望。”
“可是後來知道孩子生病了,我只盼著他能痊癒。”
“現在我只希望我的孩子能活下去,只有活下去才能有希望。”
“這個藥是我們孩子的救命藥,它是藥。”
李敏說著又紅了眼眶。
她很害怕,不是怕自己出事,而是怕以後兒子沒有藥救命。
韓飛之後又傳喚了另一位患兒家長出庭做供。
他的孩子也是患病兒。
“當時是怎麼想到購買這這個藥品的?”
“醫生讓買的,醫生說這個國內沒有,叫我自己去想辦法買。”
“我買完以後,還拿去醫院給醫生確認過。”
“他告訴我可以吃,我才給孩子吃的。”
想到自家孩子的情況,這位家長說到後面,眼睛也紅了。
“因為我們的孩子情況特殊,我們在其他平臺都會不曬自己的孩子。”
“親戚鄰居不瞭解,會揹著我說,我的孩子是傻子。”
“只有在病友群裡,我們可以偶爾發發孩子的照片,還能在這裡得到誇獎。”
“我的孩子智力落後,但是他也是我的寶貝,我希望他能活下去。”
“很多事情,你們只是聽一聽,根本不能感同身受。”
“但是在病友群裡,我們都是這樣把孩子拉扯大,我們能理解對方有多不容易。”
“我們互相鼓勵,互相幫助,我們沒有人想違法,我們只是想讓我們的孩子活下去。”
問完話後,韓飛對法官說道:“我們請群裡的群友配合,提供了各自孩子的病歷資料。”
“根據目前瞭解到的資料,群裡的每一位家長,家中都有患病兒。”
“被告張嘉在群裡通知藥品到貨,之後私聊詢問購買的,也都是患病兒的家長。”
“絕大多數的病歷診斷意見表明,服用該藥品,是醫生給出的建議。”
接著韓飛又傳喚了一名醫生出庭作證。
“請你簡要介紹一下,關於罕見癲癇的特點。”
醫生說道:“這種癲癇,叫做嬰兒癲癇伴遊走局灶性發作。”
“又稱嬰兒遊走性部分癲癇,或者嬰兒惡性遊走性部分性發作。”
“這是一種罕見病,是由於基因突變,染色體變異導致。”
“臨床特點,一般是出生後6個月內起病,局灶性發作頻繁。
“孩子的智力、運動發育落後或倒退。”
“這類癲癇患者,對抗癲癇藥物療效不佳,死亡率很高。”
韓飛問道:“遇到這類的患兒,你們會建議他們服用精神類藥品嗎?”
醫生點頭,雖然這麼說可能不大好,但是現實中他們確實都是這麼做的。
“會,因為這種病目前尚無特異的治療方案。”
“前面我也說了,他們的臨床特點之一,就是對抗癲癇藥物療效差。”
“市面上的抗癲癇藥物,對他們不起作用。”
“這類患兒死於癲癇性猝死和癲癇持續狀態的機率很高。”
“根據動物實驗和醫學研究報告表明,只有使用精神類藥物,患兒的發作才明顯減少。”
“但是國家是嚴格管控精神類藥品的,所以我們也不會說的太明白。”
“一般就是讓孩子家長去問其他病友,或者自己想辦法買。”
之前很多的報道,都沒有把孩子的病情寫得太清楚。
只說是一種罕見病。
現在聽了醫生的講解,大家對這個病才算是瞭解多了一些。
“發作的時候容易猝死,怪不得家長一直說這是救命藥。”
“重點是吃其他藥沒用啊,不然誰願意冒險。”
“聽了剛才那個孩子媽媽的話,我覺得好心酸啊。”
“以前想望子成龍,現在只希望他能活下。”
“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,這種情況可以理解吧。”
“群裡都是病友,大家也都是為了給孩子治病。”
“孩子得了這種病,家長也不想的,主觀上也不存在故意犯罪啊。”
“我們家孩子是自閉症,鄰居親戚的不理解,真的很讓人糟心。”
……
韓飛雖然打了感情牌,但是這些也是患兒家長內心的真實感受。
到了法庭辯論的時候,訴訟方還是堅持控告張嘉。
雖然他們也有所動容,但是也不能就這麼撤訴了。
“被告從境外低價購買,加價後販賣給患有癲癇病的家屬,該行為屬於非法牟利。”
“被告明知道該藥品為精神藥品,任然銷售販賣該藥品,並不存在所謂的事實認知錯誤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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