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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只是在普法,你說我法外狂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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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0章 第六十章資料應援這塊,這個問題挺大的

 第六十章資料應援這塊,這個問題挺大的

 飯圈這一塊,還真不在韓飛的瞭解範圍之內。

 這事兒吧,韓飛聽得不太明白。

 他看了會兒彈幕,接著開啟網頁搜尋資料,這個粉絲集資到底是個什麼形式?

 韓飛一邊瀏覽相關資料,一邊說道:“你們等我一下,這個我還真的要查一下才知道。”

 “難得啊,第一次看韓老師被問住了。”

 “飯圈的奇葩程度已經超出了韓哥的認知程度。”

 “韓飛:這不在我的知識範圍之內。”

 “他們就是籌錢做資料,買代言、專輯,還有什麼應援。”

 “做資料韓哥你可以去微博看超話,裡面有專門教怎麼做資料的。”

 “我懷疑韓老師可能不知道超話的入口。”

 “韓哥,我給你發私信,我上次潛入他們粉絲群,截圖了好多傻子言論。”

 ……

 看了會兒資料,又看了私信和彈幕,韓飛差不多心裡有數了,開始分析道:

 “我現在知道了,我們先來說這個,粉絲集資算不算非法集資?”

 “我們還是用剛才的四個構成條件來分析。”

 “這種行為肯定沒有相關機構批准許可對吧?那非法性有了。”

 “他們集資有在超話、粉絲群、各個網路平臺宣傳,對吧?那公開性也有了。”

 “問題來了,利誘性有嗎?”

 聽到韓飛詢問,大家的意見各不相同。

 “有。”

 “沒有。”

 “用他們哥哥的出道位來誘惑他們,也算利誘。”

 “為了哥哥能有更好的資源,算利誘嗎?”

 “這個利誘指的是給出資人金錢回報吧?要實質的東西。”

 韓飛看了會兒大家的答案,分析道:“這裡大家有爭議啊,我們來回憶一下第三個構成條件。”

 “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、實物、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回報。”

 “粉絲把這個錢花出去,有沒有想過把本錢拿回來?是不是為了自己賺錢?”

 “不是,所以粉絲集資不符合利誘性,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。”

 聽到這個結果,連線的那位女士不免有些失望。

 錢不能要回來,她認了。

 但是能不能從法律途徑解決這個問題?

 韓飛接著說道:“但是我剛才在搜尋相關資料的時候,就發現有出現過,粉絲集資結果卷錢跑路的情況。”

 “大家覺得這個定什麼罪?”

 ……

 “集資詐騙?”

 “不是吧,韓老師都說這個沒有利誘性,應該單純詐騙吧。”

 “侵佔罪算不算?”

 “對對對,侵佔罪。”

 看到彈幕裡頭不少人都回答對了,韓飛滿意說道:“大家說對了,看來有在認真聽我普法。”

 “這種行為因為不屬於非法集資,所以不構成集資詐騙,但是它是構成詐騙罪。”

 “其次,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務非法佔為己有,這還構成了侵佔罪。”

 “如果有遇上這種捐錢跑路的情況,你是可以告他詐騙罪和侵佔罪的。”

 連線的女士問道:“韓老師,如果沒有發生跑路的情況,就沒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以解決嗎?”

 “我承認,這件事我們家長也有不對,是我們在開始的時候,沒有引導好孩子。”

 “可是她現在就跟中毒了一樣,書也不愛讀了,每天就是抱著手機,成績一落千丈。”

 “之前還要買什麼歌曲,就同一首歌曲,她要買幾百份,還重複買了好幾次。”

 “我現在再收她的手機,再不讓她做這些事,她甚至跟我鬧自殺,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?”

 “您有辦法嗎?”

 看到這人請教韓飛怎麼教孩子,大夥兒吐槽道:

 “韓哥這兒除了諮詢法律問題,還能教人管孩子?”

 “孩子不好好教,到頭來遭罪的還是父母。”

 “不過飯圈確實毒害了不少青少年,如果韓老師能解決,也算是為民除害了。”

 “這孩子也太離譜了,還自殺。”

 “為了一個小明星,至於嗎?”

 “一首單曲,一張專輯買幾百份,我真的不理解。”

 “我再喜歡我倫,每張專輯我也只買一份。”

 ……

 韓飛聽了對方的訴求,又看了下粉絲給他發的私信,關於集資應援的資料。

 考慮了一會兒,韓飛說道:“雖然粉絲集資的這個行為不構成犯罪,但是我剛才看到這個資料應援這塊,這個問題挺大的。”

 “我記得這邊是有一個軟體,是他們粉絲交了錢,軟體會自動批次轉發博文內容。”

 韓飛一邊說,一邊看剛才收到的私信。

 “然後我看到這個截圖這邊就有,關於資金去向的說明,粉絲集資的大量資金都是給該軟體充值的。”

 “充值後,該軟體會根據大家的要求,給他們的偶像的微博刷贊,刷榜,刷轉發。”

 “這下面還附上了戰報,資料是破億了。”

 韓飛看到截圖上的言論,實在搞不懂這有什麼好自豪的。

 不都是假的資料嗎?

 韓飛繼續分析道:“假造資料,這個行為可能涉嫌‘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、工具罪’。”

 “這個罪名很長,就是說透過一些技術手段,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、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。”

 “或者對該計算機系統進行非法控制,這個是刑事犯罪,根據情節,可以處有期徒刑。”

 “那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,也構成犯罪。”

 “這個打榜的軟體,就屬於上述的,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,它控制了微博的資料。”

 “當然構成犯罪的前提是看情節是否嚴重,這個要看侵入的物件,侵入的次數,還有違法獲利的所得金額。”

 “像證券交易、期貨交易等網路金融服務的程式,只要提供五人次以上就構成犯罪。”

 “像微博這種一般性程式,二十人以上就可以構成犯罪。”

 “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,也是屬於情節嚴重。”

 “我看了這個截圖,這加起來金額最少也六位數了吧?”

 “粉絲肯定也不止二十個人,這個屬於情節特別嚴重,提供這個資料造假服務的人,可以處三到七年有期徒刑。”

 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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