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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只是在普法,你說我法外狂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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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7章 第七十七章敲詐自己的東西不犯法

 第七十七章敲詐自己的東西不犯法

 韓飛在分析案情的時候,經常會提到,法益作為入罪的基礎,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。

 有些行為,從法律角度分析,屬於犯罪行為。

 但是其犯罪動機,出於人情考量,卻是可以被諒解的。

 在敲詐案例中,自然也有類似的情況。

 韓飛聽完連線觀眾的問題,說道:“我們來說一個例子啊。”

 “張三呢最近打算開一個養生會所,給客戶提供推背、按腳等養生推拿服務。”

 “可是張三這個本錢不夠,於是就到處跟人借錢。”

 “他找到李四,說,兄弟,我最近打算開個養生會所,能不能借我點兒啟動資金。”

 “等我這個會所開起來了,給你免費提供VIP特殊服務。”

 “張三還承諾,等生意穩定了,就把借的錢,連本帶利還給李四。”

 “李四聽完以後,想著有服務,還能有利息,好像也不虧。”

 “於是張三大手一揮,簽了張借條,把錢借到手了。”

 “張三遵守承諾,在會所開始營業後,邀請李四來享受特殊服務。”

 “這個會所的服務是很到位的,所以生意越來越好。”

 “日子久了,李四就覺得不對勁了,你小子生意這麼好,怎麼還不還錢給我呢?”

 “李四去找張三,張三說,兄弟,我每天讓人給你免費服務,還不夠還那點錢嗎?”

 “李四說,一碼歸一碼,這怎麼能一樣。欠債還錢,天經地義。”

 “可張三就是不想還錢,張三拿出李四享受服務的照片,威脅他,你把欠條還給我,不然我就把照片放到網上,讓你社會性死亡。”

 “好,大家覺得張三索要借條的這個行為,算不算敲詐勒索?”

 首先,張三用照片威脅李四。

 肯定是附和使用了威脅、要挾的手段。

 問題就在於,這個借條算不算他人財物。

 “算吧,借條可以換錢的。”

 “不好說。”

 “不算,我記得有價證券才算財物。”

 “三哥可以啊,連借條都要敲詐。”

 “李四可以反手敲詐回來,張三提供特殊服務,可以告他組織賣銀。”

 ……

 韓飛跟著分析道:“我們在司法實踐中,借條也是屬於財物範圍內。”

 “他是屬於財產憑證,借條上的數額,等同於該數額的貨幣。”

 “張三使用要挾的手段,索要十萬元的借條,就是按照敲詐勒索十萬元進行量刑。”

 “好,我們假設張三敲詐未遂。”

 “李四說,我不怕,你發啊,這個就是AI換臉上去的,這不是我。”

 “倒是你小子,我要告你組織賣銀罪,你這可嚴重多了,要坐牢的。”

 “我看過人家律師普法,就算刑法收拾不了你,還有行政處罰法,我天天去司法機構舉報你。”

 “李四很囂張地問張三,怎麼樣,你小子還想不想做生意?想做就老老實實把錢還了。”

 “張三沒辦法,按照借條上寫的,連本帶利還給了李四。”

 “那大家覺得,李四的行為構不構成敲詐勒索?”

 在韓飛的描述中,李四同樣是使用了威脅的手段。

 但這次,他索要的,是張三欠他的錢。

 “不構成,這個本來就是李四的財物。”

 “同意,不構成非法佔有他人財物。”

 “可是算不算是非法佔有自己財務?”

 “不懂就問,這跟暴力催收是一個道理嗎?暴力催收也不算搶劫。”

 “敲詐者,人恆詐之。”

 ……

 看了會兒眾人的答案,韓飛給出正確答案。

 “李四的行為,是不構成敲詐勒索的。”

 “為什麼,因為這個錢是誰的?是張三跟李四借的,本來就是李四的錢。”

 “我們從倫理角度來看,我要回我自己的錢,合理嗎?”

 “肯定是合理的。”

 “所以我們說,從道德倫理角度來看,能被社會所諒解的行為,一般都不構成犯罪。”

 “如果李四在要回了借款的前提下,又向張三索要三十萬,那構不構成敲詐勒索?”

 “那肯定就構成敲詐勒索了。”

 連線的觀眾說道:“謝謝韓老師的分析,我還想問問,像李四這種情況,是因為他索要的是自己的財物。”

 “那有沒有索要他人財物,但是也能被社會諒解的案例。”

 韓飛回道:“這個也有。”

 “小美是張三的第一任妻子,現在已經離婚了。”

 “他們有一個兒子,是跟著小美的。”

 “當初呢,因為張三條件不好,所以在定孩子撫養費的時候,法院協調只要求張三每月支付500元。”

 “現在張三開了會所,生意做得風生水起,每個月少說也有個十來萬吧。”

 “但是張三給兒子的撫養費,還是每個月只給他500元。”

 “小美的經濟條件不好,每月賺兩三千,還要負擔孩子的生活。”

 “現在兒子上高中,住校要給生活費。”

 “小美實在沒辦法了,去找張三要錢。”

 “張三說,我不給,法院當初說了,我每個月只要給500元。”

 “那小美沒辦法,她聽說這邊有特殊服務,就威脅張三。”

 “每個月給兒子5000元生活費,不然我就去舉報你。”

 “我天天讓警察上門,我還要去找新聞爆料,我看你還怎麼做生意。”

 “張三又沒辦法了,只要每個月給小美5000元,算是孩子的生活費。”

 “我們敲詐數額2000以上就可以構成犯罪了,大家說小美的行為,構不構成敲詐勒索?”

 這三起案例,手段都是採用的威脅、要挾的方式。

 不同的是索取財務的動機。

 想到韓飛說的,要從道德倫理上來看。

 那小美是要兒子的撫養費,好像可以諒解。

 “要兒子的撫養費沒毛病,應該不構成犯罪。”

 “不愧是三哥,對自己的孩子也一樣不當人。”

 “可是已經離婚了,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了,這個構成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吧?”

 “可是月入十幾萬,給兒子五百,說不過去吧。”

 “我也覺得不構成。”

 “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,不構成。”

 “從道德層面看,張三給錢是應該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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