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十七章敲詐自己的東西不犯法
韓飛在分析案情的時候,經常會提到,法益作為入罪的基礎,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。
有些行為,從法律角度分析,屬於犯罪行為。
但是其犯罪動機,出於人情考量,卻是可以被諒解的。
在敲詐案例中,自然也有類似的情況。
韓飛聽完連線觀眾的問題,說道:“我們來說一個例子啊。”
“張三呢最近打算開一個養生會所,給客戶提供推背、按腳等養生推拿服務。”
“可是張三這個本錢不夠,於是就到處跟人借錢。”
“他找到李四,說,兄弟,我最近打算開個養生會所,能不能借我點兒啟動資金。”
“等我這個會所開起來了,給你免費提供VIP特殊服務。”
“張三還承諾,等生意穩定了,就把借的錢,連本帶利還給李四。”
“李四聽完以後,想著有服務,還能有利息,好像也不虧。”
“於是張三大手一揮,簽了張借條,把錢借到手了。”
“張三遵守承諾,在會所開始營業後,邀請李四來享受特殊服務。”
“這個會所的服務是很到位的,所以生意越來越好。”
“日子久了,李四就覺得不對勁了,你小子生意這麼好,怎麼還不還錢給我呢?”
“李四去找張三,張三說,兄弟,我每天讓人給你免費服務,還不夠還那點錢嗎?”
“李四說,一碼歸一碼,這怎麼能一樣。欠債還錢,天經地義。”
“可張三就是不想還錢,張三拿出李四享受服務的照片,威脅他,你把欠條還給我,不然我就把照片放到網上,讓你社會性死亡。”
“好,大家覺得張三索要借條的這個行為,算不算敲詐勒索?”
首先,張三用照片威脅李四。
肯定是附和使用了威脅、要挾的手段。
問題就在於,這個借條算不算他人財物。
“算吧,借條可以換錢的。”
“不好說。”
“不算,我記得有價證券才算財物。”
“三哥可以啊,連借條都要敲詐。”
“李四可以反手敲詐回來,張三提供特殊服務,可以告他組織賣銀。”
……
韓飛跟著分析道:“我們在司法實踐中,借條也是屬於財物範圍內。”
“他是屬於財產憑證,借條上的數額,等同於該數額的貨幣。”
“張三使用要挾的手段,索要十萬元的借條,就是按照敲詐勒索十萬元進行量刑。”
“好,我們假設張三敲詐未遂。”
“李四說,我不怕,你發啊,這個就是AI換臉上去的,這不是我。”
“倒是你小子,我要告你組織賣銀罪,你這可嚴重多了,要坐牢的。”
“我看過人家律師普法,就算刑法收拾不了你,還有行政處罰法,我天天去司法機構舉報你。”
“李四很囂張地問張三,怎麼樣,你小子還想不想做生意?想做就老老實實把錢還了。”
“張三沒辦法,按照借條上寫的,連本帶利還給了李四。”
“那大家覺得,李四的行為構不構成敲詐勒索?”
在韓飛的描述中,李四同樣是使用了威脅的手段。
但這次,他索要的,是張三欠他的錢。
“不構成,這個本來就是李四的財物。”
“同意,不構成非法佔有他人財物。”
“可是算不算是非法佔有自己財務?”
“不懂就問,這跟暴力催收是一個道理嗎?暴力催收也不算搶劫。”
“敲詐者,人恆詐之。”
……
看了會兒眾人的答案,韓飛給出正確答案。
“李四的行為,是不構成敲詐勒索的。”
“為什麼,因為這個錢是誰的?是張三跟李四借的,本來就是李四的錢。”
“我們從倫理角度來看,我要回我自己的錢,合理嗎?”
“肯定是合理的。”
“所以我們說,從道德倫理角度來看,能被社會所諒解的行為,一般都不構成犯罪。”
“如果李四在要回了借款的前提下,又向張三索要三十萬,那構不構成敲詐勒索?”
“那肯定就構成敲詐勒索了。”
連線的觀眾說道:“謝謝韓老師的分析,我還想問問,像李四這種情況,是因為他索要的是自己的財物。”
“那有沒有索要他人財物,但是也能被社會諒解的案例。”
韓飛回道:“這個也有。”
“小美是張三的第一任妻子,現在已經離婚了。”
“他們有一個兒子,是跟著小美的。”
“當初呢,因為張三條件不好,所以在定孩子撫養費的時候,法院協調只要求張三每月支付500元。”
“現在張三開了會所,生意做得風生水起,每個月少說也有個十來萬吧。”
“但是張三給兒子的撫養費,還是每個月只給他500元。”
“小美的經濟條件不好,每月賺兩三千,還要負擔孩子的生活。”
“現在兒子上高中,住校要給生活費。”
“小美實在沒辦法了,去找張三要錢。”
“張三說,我不給,法院當初說了,我每個月只要給500元。”
“那小美沒辦法,她聽說這邊有特殊服務,就威脅張三。”
“每個月給兒子5000元生活費,不然我就去舉報你。”
“我天天讓警察上門,我還要去找新聞爆料,我看你還怎麼做生意。”
“張三又沒辦法了,只要每個月給小美5000元,算是孩子的生活費。”
“我們敲詐數額2000以上就可以構成犯罪了,大家說小美的行為,構不構成敲詐勒索?”
這三起案例,手段都是採用的威脅、要挾的方式。
不同的是索取財務的動機。
想到韓飛說的,要從道德倫理上來看。
那小美是要兒子的撫養費,好像可以諒解。
“要兒子的撫養費沒毛病,應該不構成犯罪。”
“不愧是三哥,對自己的孩子也一樣不當人。”
“可是已經離婚了,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了,這個構成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吧?”
“可是月入十幾萬,給兒子五百,說不過去吧。”
“我也覺得不構成。”
“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,不構成。”
“從道德層面看,張三給錢是應該的。”
如果您覺得《我只是在普法,你說我法外狂徒》小說很精彩的話,請貼上以下網址分享給您的好友,謝謝支援!
( 本書網址:https://m.xiaoshuo.life/314677 )